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 (-)縮小,如需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Alt + 左方向鍵(←),如需要列印,可利用鍵盤Ctrl + p 使用瀏覽器提供的列印功能。

跳到主要內容
儲槽系統申報中心banner

站內搜尋

Search

諮詢服務

Service
  • 管理辦法諮詢:(02)8712-5356
  • 系統操作諮詢:(02)8712-5357
  • 服務時間:09:30~12:30、13:30~17:30
    (周一至周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

核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既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與新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其法令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 函釋日期: 2008/10/16

【函釋文字號】環署土字第0970078358C號

1.既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 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之「更新」定義,係指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變更。爰此,當加油站所設置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因汰舊換新或破損等因素進行全部、部分、單一儲槽或管線(由儲槽連結至加油機)之更換工程時,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5款規定辦理。 2.新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 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6目規定所提之地下儲槽系統之密閉測試報告,係相關設施運至加油站安裝後,由領有本署環訓所頒發之「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結業證書人員所進行之空槽(管)密閉性檢測,該密閉測試報告可供作為「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第1次監測之申報資料,惟下一次之檢測與申報日期,須自該次檢測之檢測日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