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文字號】環署土字第0970078358C號
1.既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
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之「更新」定義,係指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變更。爰此,當加油站所設置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因汰舊換新或破損等因素進行全部、部分、單一儲槽或管線(由儲槽連結至加油機)之更換工程時,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第4條第3項及第6條第5款規定辦理。
2.新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
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6目規定所提之地下儲槽系統之密閉測試報告,係相關設施運至加油站安裝後,由領有本署環訓所頒發之「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結業證書人員所進行之空槽(管)密閉性檢測,該密閉測試報告可供作為「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第1次監測之申報資料,惟下一次之檢測與申報日期,須自該次檢測之檢測日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