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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 未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申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函釋日期: 2008/04/21

【函釋文字號】環署土字第0970027106號

旨揭2家加油站雖已於本(97)年1月中旬至「加油站申報系統」輸入96年第4季之定期監測紀錄,惟其所輸入之資料僅是儲存於「加油站申報系統」資料庫中,並未傳送至管理端(環保局),業者必須於每季申報月份截止前(1/31、4/30、7/31、10/31)將其所輸入之資料,於檢視無誤後,點選「提送至環保局」按鈕,始可將所申報之資料由「加油站申報系統」資料庫中傳送至管理端(環保局),而環保局才能接收到業者所申報的資料,並進行審核。 綜上說明,旨揭之2家加油站僅於「加油站申報系統」輸入定期監測紀錄,但未完成申報動作,即未於申報月份截止前點選「提送至環保局」按鈕。爰此,若業者未完成申報作業之相關流程,致管理端(環保局)未接收到業者所申報的資料,仍應視為未申報,請 貴局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