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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可否延長改善期限事宜,復如說明

  • 函釋日期: 2007/09/29

【函釋文字號】環署土字第0960048023號

所詢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可否延長改善期限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上述之實施日期與方式係屬法令明文規定,無法變更。故仍請 貴局轉知所轄加油站,於96年7月6日前完成改善,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