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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屬「地上式」或「地下室」之型式者,設置監測設備與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

  • 函釋日期: 2007/06/21

【函釋文字號】環署土字第0960042678號

貴公司函詢有關儲槽屬「地上式」或「地下室」之型式者,是否仍須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測設備與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下儲槽:指貯存汽油、柴油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在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儲槽在地下室或隧道之地表上;2.緊急溢流或滿溢收集之備用儲槽。」。爰此,「管理辦法」中所規範之對象,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若該事業所設置之「儲槽」屬「地上式」或「地下室」之型式,自不屬於本「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則毋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監測設備與申報,合先敘明。惟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章之建照設計圖、峻工圖、施工前後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所在地環保機關審核。 有關「明管」之定義,係指與地下儲槽相連接之「管線」或「輸送系統」之設置狀態為祼露在外肉眼可見並未包覆其他物質,可隨時察見有無滲漏之狀況,且管線周圍並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綜上,如其所設置之「管線」符合上述「明管」之定義,則可免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是管線如係吊置在地下室天花板,則應屬明管管線。 依「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測並記錄…..,1.密閉測試;2.土壤氣體監測;3.地下水監測;4.槽間監測;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監測方式。」,如業者於「管線」部分已採用「密閉測試」監測地下環境時,因該監測方式之監測範圍已涵蓋「管線區」與「泵島區」,依上述規定,監測方式擇一進行監測與申報即可。惟「密閉測試」依管線之型態有不同的申報頻率(壓力式管線每年1次;吸取式管線3年1次),業者如為有效監測地下環境實際狀態,可視其加油站之狀況再搭配其他監測方法進行監測,如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等方法,以防止洩漏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另來函說明二之第2項及第3項必需視現場設施之實際情況判斷,請 貴公司補充說明二之相關資料至環保局,以利事實判定。